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主旨

本条规定了可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行的区域。

释义和理解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如工矿区的居民区,它的基本特点是:(1)居住人口规模虽然不大,但以非农业人口;(2)大多数人业结构单一,布局与功能罗为简,y础设施不完善等待(3)距大中城市较远,具有一定的独立的城市机能,能够了行使一定的城市运行功能;(4)社会生活方式与城市相似、但又受到自身某些特殊情况的制约。一般来说,在条件成熟后,按照生活民主化与法制化的原则,将会设置城市建制。未设针建制的城市居民区的基本特点与城市相似,但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城市的特性。规定它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目的:一是可使其区域建成优美、清洁、卫生文明的居民区号使其区域的公民、单位有一个良好的的工作,生活环境,有利其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二是使其在设置城市建制后,有一个比较好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基础,保证其城市机制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正常发挥。

乡镇也具有类似的特点,也可参照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