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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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海关补征或者追征税款,应当制发《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5)。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办理补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和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补税手续时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保护纳税义务人的知情权,海关作出补征税款的决定后,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将补征税款的原因和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海关将《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送达纳税义务人后,一般应要求纳税义务人签收,或采取其他有效的确认方式,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海关依法填发税款缴款书。

为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到海关办理补缴税款的手续,本条第二款特别规定,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发税款缴款书。即纳税义务人不来海关办理补税手续,海关也要开出税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开出税单15天后才来办理补税手续,则在补缴税款的同时还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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