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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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海关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进口税款,同时办理解除该货物出境时纳税义务人提供税款担保的相关手续。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关税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复运进境征税时,海关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为了防止非出境加工货物以出境加工货物的名义进境,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在《征管办法》修订之前,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的征管规定只有《关税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审价办法》第十五条关于运往境外加工后复运进境货物完税价格的审核规定。而对于计征税款的其他要素,如适用汇率、税率等,都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本条第二款对此予以具体明确,即海关按照接受出境加工货物申报复运进境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进口税款。

考虑到出境加工货物的实际情况,本条第三款允许纳税义务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将出境加工货物按期复运进境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延期复运进境。对于正当理由的掌握,可参考对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解释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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