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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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境加工货物出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旨在明确出境加工货物出境时的3项要求:一是必须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委托加工合同;二是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三是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出境加工和出境维修两者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相同的地方。两者相同的一个特点是在整个修理或者加工的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一直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境内货物所有人。不同的是,出境修理是将受损的货物运往境外进行修理,恢复到可使用状态或原状态再复运进境,出境加工是将原材料、毛坯或者半成品运往境外进行加工,改变原材料、毛坯或者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委托加工合同规定的要求。由于我国对一些原料性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因此,为严密税收征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本条明确规定出境加工货物属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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