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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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需留购、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

海关对留购的租赁进口货物,按照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和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的相关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续租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办理结关手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考虑到有些租赁货物租期届满后,租赁双方办理相关手续需花费较长时间,为此,本条将纳税义务人申请办结海关监管手续的期限规定为“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本条将租赁期届满办结海关监管手续分为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租赁期届满之后,纳税义务人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第二种情况是租赁期届满之后,纳税义务人将租赁进口货物留购在境内使用;第三种情况是租赁期届满之后,纳税义务人将租赁进口货物续租。其中后两种情况有别于第一种情况的共性特点是:租赁期届满之后纳税义务人将租赁进口货物继续留在境内,而不是复运出境。对于这3种不同的情况,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第一种情况,租赁期届满将租赁进口货物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结监管手续。海关经审核租期及租金缴付情况,核实纳税义务人已缴清税款,且租赁货物已申报复运出境,给予办结海关手续。

第二种情况,租赁期届满需将租赁进口货物留购境内使用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海关在审核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并按照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留购手续之日该货物适用的计征汇率、税率计征应缴纳的税款。

第三种情况,租赁期届满需将租赁进口货物续租的,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不迟于租赁进口货物租期届满后的第30日,并应当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作为办理手续的依据,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等有关租赁进口货物的规定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上述第二、三种情况中所称“不迟于”,是指办理租赁进口货物的留购、续租手续,既可以在租赁期届满之前,也可以在租赁期届满之后办理,但最晚不得迟于租赁期届满之后的第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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