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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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海关应当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向海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关对租赁进口货物实施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长期以来,海关对租赁进口货物没有明确的税收征管规定,造成无章可循的局面,致使实际工作中出现各关执法不统一的问题难以解决。此次修订《征管办法》,对纳税义务人进口租赁货物的申报纳税和海关对租赁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进行了必要的规范。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主要是针对纳税义务人的申报和纳税的规范要求,本条则对海关实施管理提出了原则要求,即海关应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及时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申报纳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各海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租赁进口货物实施有效管理,例如,可以对租赁进口货物建立管理档案,制定租赁征税综合时间表,根据时间表的安排,及时督促纳税义务人按期进行申报等。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对租赁进口货物进行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各海关可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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