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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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不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向填发海关提出补发税款缴款书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海关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填发海关提出确认其已缴清税款的书面申请,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确认,但不再补发税款缴款书。

主旨

为充分保障纳税义务人的权益,本办法增加了对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后,纳税义务人丢失税款缴款书的解决办法。

释义和理解

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前遗失税款缴款书的,应当向填发海关提出书面补发申请,并列明遗失税款缴款书单号、税款缴款书内容、是否已缴纳税款等情况,海关应当尽快认真核实。为尽可能保证纳税义务人能在缴款期限内及时缴纳税款,本条明确规定,海关应在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重新予以补发,且补发的税款缴款书内容应当与原税款缴款书完全一致。对因纳税义务人遗失税款缴款书造成滞纳税款的,海关不能免除其缴纳滞纳金的义务。

对于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向海关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已缴纳税款的,本条第二款规定,海关经审查核实后,应当为纳税义务人作出其已缴清税款的确认,但不再重新补发税款缴款书。在《征管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有人提出,从纳税义务人需要的角度考虑,缴纳税款后遗失税款缴款书的,海关经审查核实后也应当重新补发税款缴款书。但实际上,即使海关重新补发税款缴款书,由于没有银行已收讫税款的印章,因而并不能证明纳税义务人已缴清税款,所以补发税款缴款书是没有意义的。至于确认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例如,在纳税义务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上批注盖章或专门出具一份确认书等。具体采取什么方式确认,可由各直属海关自行规定。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瞒骗的情况,各关可以制订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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