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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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

海关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主旨

本条明确规定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的依据以及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后应及时办理海关有关手续的义务。

释义和理解

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对于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的日期一直多有争论,有人认为是银行收到纳税义务人税款之日,也有人认为应是国库收到税款之日。这种争论都是从海关征税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的角度考虑问题而引起的。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问题,纳税义务人将税款交到银行就应当认为其已履行了纳税义务,至于银行收到税款后是否及时解缴国库则与纳税义务人无关。因此,本条规定海关以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纳税义务人缴清税款之日,同时明确海关凭盖有能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验核确认纳税义务人已缴纳税款,并据此办理税款核注手续。

由于银行收讫税款后所盖收讫业务印章有多种名称(例如,收讫章、转讫章等),故本条未对印章名称作统一规范。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银行有些印章(例如业务受理章等)并不能表明其已收到税款,在实际生活中因此产生经济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即使银行确实已收讫税款,海关也不能以这类印章作为确认纳税义务人已缴纳税款的依据,而应要求纳税义务人到银行补盖能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以避免日后产生银行是否确实收到税款的争议。这一规定实际也是对银行相关工作的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在收到纳税义务人缴纳的税款后,应于收纳当日最迟不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将税款解缴国库。银行是否按规定期限将税款解缴国库,已经超出了海关管理的权限,因此,为保障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本条第二款只能规定,对于海关在核注税款后发现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足额划转国库或拖延入库时间的,海关有义务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由国库按照有关规定督促银行及时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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