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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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的;

(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器材的;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

(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主旨

本条共一款六项,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规定具体行政处罚的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文书”主要是针对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行为作出的。根据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应当取得并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是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分别按照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公约及我国法规的规定,签发或认可的,主要包括船舶防污染结构证书、适装证书、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证书及污染物排放、操作记录簿等文书。

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文书”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取得相应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二是已取得但未随船携带相应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

(二)未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吨位、航区、类型和用途的不同,相关国际公约和检验规范中对船舶防污染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也不相同。一般来说,船舶防污染设备、器材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分离与过滤设备、国际标准排放接头、溢油围控与回收器材、船舶垃圾储存及处理设备、焚烧炉等。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至少应包括本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以及第十三条中规定的防污应急设备和器材。

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要求也应被视为未配备防污设备和器材的一种。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除了应当在配备的数量和种类上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检验规范和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外,还应由海事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验船师进行定期的检验,使之保持有效和随时可用状态。如果防污设备和器材未能保持有效和随时可用状态,仍应被视为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不符合要求。

(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船舶不得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污染物。船舶在上述区域排放污染物,无论数量多少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处的污染物是指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贮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物质,包括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污水、废气等。

(四)未如实记载污染物处置记录的。这是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船舶对污染物确实进行合法处置了,但由于未进行记录或者所记录的内容与实际处置内容不一致,均属于未如实记载污染物处置记录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或者船舶污染物处置记录与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不符合的,则应当视作船舶污染物去向不明对待,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一条实施。

(五)船舶超过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

这是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有毒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要求。本项规定针对在特定禁排海域外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对于哪些属于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条例没有重复其《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可以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判断,即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包括以下五种: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这五种属于绝对禁止排放的污染物,违法排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标准、程序、要求等事项做出规定的,船舶还应当符合这些规定,否则海事管理机构也应当按照本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本条例第三十条对预防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从事船舶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对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进行处置,将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如果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进行拆解作业前、拆解作业过程中或者拆解作业后因为未妥当处置船舶上的残余物和废弃物,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或者未采取环保的方式拆解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追究其法律责任。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的单位被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后,不排除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引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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