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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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的结构不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或者有关国际条约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结构不符合相关防治污染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针对违反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行为作出的。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检验规范和规定的要求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目前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关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国际条约对船舶结构有要求的,主要有《SOLAS74公约》、《73/78防污公约》。此外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还对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的结构和设备作出了特殊要求。我国船舶检验规范、法规和有关公约对船舶防污结构的要求均属于强制性要求,对于结构不符合相关防污规定要求的船舶,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按照我国的检验规范和有关国际条约要求、船舶至少应当持有以下证书以表明其结构符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一)内河船舶

船舶适航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二)沿海船舶

船舶适航证书、防止油污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海上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三)国际航线船舶

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GC/GC适装证书、IBC/BCH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对于不具有上述证书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尽管船舶持有上述证书,船舶进行了改建或者发生事故后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者船舶擅自增设置舷外出口或者通往舷外的管线,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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