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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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对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主旨

本条是关于明确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法律途径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处理,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由当事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如果调解处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由当事人直接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海事管理机构就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所进行的调解的性质为行政调解,即以争议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但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争议一方不予执行或反悔,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有关协议的诉讼或另行起诉。本条一方面赋予了海事管理机构就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争议的调解权,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调解并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争议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由于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民事责任,所以由此引起的关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争议当属民事纠纷。无论是当事人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处理不成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是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属于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判决、执行等程序都应当按照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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