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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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明确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基本一致,是本条例的新增条款。设立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条例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只要受害人发生了损失和损害,且其损失和损害与海洋环境污染存在因果关系,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条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归责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有“完全”二字的限制,此处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存在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当事人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是导致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唯一原因。否则,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过失,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条中“责任者”的范围问题,《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及《燃油公约》都规定应由漏油船舶的所有人承担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同时参考理论界及司法界的普遍观点,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因船舶碰撞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碰撞船舶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条中的“责任者”包括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非漏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以及其他应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且他们对外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排除危害;二是赔偿责任。排除危害系指责任者应当承担排除危害的义务,一旦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者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来减少或者控制污染损害的扩大;赔偿责任则系指责任者应当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即应当承担因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造成的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由于违法行为人的原因,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给国家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应急救助、清除污染等预防措施的费用以及实施该预防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对水产、旅游等海洋资源造成的损害;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不包括这种损害造成的利润损失),但限于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对污染损害评估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当然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可以享受船东责任限制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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