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内容如下: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必要时,可以禁止船舶驶离港口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机关职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可以暂扣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本条中所称的证书、文书、资料并不限于防污染的证书、文书,凡是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均可予以暂扣。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常用的证书、文书、资料包括:

(一)船舶的基本资料,如船舶种类、船舶基本数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船舶保险情况和原始建造资料等;

(二)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三)船舶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等船舶法定证书;

(四)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垃圾纪录簿、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等法定文书;

(五)有关船员的适任证书;

(六)港口日志或装、卸货作业的相关记录;

(七)船舶总布置图、稳性计算书、舱室容积图,以及机舱、货舱各类管系图和其他事故调查需要的船舶图纸资料;

(八)航次维护计划、修理申请记录、机器设备操作和维护手册;

(九)天气预报或事故发生区域当时的水文气象记录;

(十)理货部门、港口调度部门等相关单位的作业记录;

(十一)与事故调查相关的其他证书、文书资料。

本条还规定,根据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直至暂扣船舶,当事船舶应当服从事故调查处理的需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禁止船舶离港或者责令停航、改航、停止、暂扣船舶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