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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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原因。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条规定,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是指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取样、取证、勘察等。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中的及时原则是行政法追求效率的体现,是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客观”是指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污染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尊重事实和证据,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用准确的证据资料和材料作为事实依据来判明事故原因。“公证”是指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在进行污染事故调查过程中,应确保调查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不主观、武断地得出调查结论、做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事故调查时,应组织人员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依据法定程序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依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颁布实施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人员在进行事故调查时,有权进行以下工作: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以及证人、目击者;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查阅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设备仪器的性能资料及其他调查所必需的原始文书资料。复印或复制上述资料,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

(五)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七)对水面溢油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相关处所,按照采样程序进行样品采集、封存,以备检验。油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调查油样品取样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其他污染物样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检程序参照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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