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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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主旨

本条是对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管辖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其中第一款包括三项内容。

按照本条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依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特别重大事故不但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灾难性损害和巨大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带来巨大影响,甚至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本条规定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调查。同时,本条还规定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进行调查。对于事故发生地不明、跨管辖区域或对管辖有争议的船舶污染事故,除依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情况外,应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即为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定义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级。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责主要有,一是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二是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三是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按照本款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意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船舶污染事故对渔业造成了实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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