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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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时,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旨

本条共四款,是关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是统一组织和指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机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时,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可以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序、高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款分别规定,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由此可见,重大海上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责任在地方政府,这样有利于调动社会应急力量参加应急行动和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的积极性。但由于海事管理机构是船舶防污染的主管机关,加之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本条例规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六条制定的应急预案中,应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将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情况向社会公布。当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根据不同的事故等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及遭受或可能遭受船舶污染事故影响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相应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行使应急指挥职能,并按照程序指令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行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启动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其他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展开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本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时,由于事故的影响及污染损害程度重大,在事故应急处置时,可能需要指挥、协调全国的应急力量,甚至需要协调开展国际或区域性应急合作。因此,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为成员单位。重大、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其中,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成立,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由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与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通常情况下为事故发生地所归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受到或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其他海域所属的地方各级政府。

本条中所称的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即为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定义的船舶污染事故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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