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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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

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主旨

本条是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查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第一款关于查验的情况、程序和方式。随着货物运输的集装箱化,越来越多的具有海洋环境危害性的有毒有害物质以集装箱的形式交付船舶运输,在便利运输的同时,也给船舶和海洋环境、港口环境带来了新的安全隐患,这就是危险货物的瞒报谎报现象,瞒报谎报是本条所述的“危险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现象的俗称。近年来已发生多起因危险货物集装箱瞒报谎报造成船舶事故且难以处置,本条就是阻止和威慑危险货物瞒报谎报现象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通过获取举报信息或分析从其他渠道得到的信息(如EDI电子申报系统),怀疑交付船舶载运的货物具有污染危害性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的程序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应当申报而未申报”,一般指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包括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申报,但在装货港确定舱位之后或在卸货港或过境港抵达港口之后未向海事管理机关申报的行为。“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是指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或者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行为。

开箱检查应该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目前海事管理机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海船舶〔2005〕234号)进行开箱检查。

第二款关于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的查验要求。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时,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场地、车辆、设备、人员等,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按照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程序,在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对货物开展查验、复验或者提取样样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进行这样的查验完成后及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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