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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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进行装卸作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进出港口以及过境和装卸作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海事管理机构普遍采用的监督管理制度,旨在通过货物所有人或承运人的申报及管理机关的审核程序,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使相关各方能够掌握此类货物的动态,并复核货物适运条件、船舶适载条件、码头安全作业条件以及货物在船舶上的积载情况,以保障人员、船舶、港口安全,防止船舶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急措施。根据本条的规定,拟交付船舶运输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以及进行货物装卸作业。

1993年颁布的《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港监字(1993)298号)和200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10号令),对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的申报时间、方式、内容、格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申报人员的资质等方面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依据现有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进出港口前,应当先进行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可由货物所有人或其承运人或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再进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可由其承运人或代理人向海事主管部门申请)。上述两个规定所称的危险货物,包括了本条要求申报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因此,本条要求的申报时间、方式、内容、格式可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办理。

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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