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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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和装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货物的污染危害性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源头,船舶作为运输工具,应当具有一定的防护作用,能够抵御海上运输的一般风险,保证货物不对海洋造成危害。根据本条规定,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均须通过海事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或认可的验船师的检验,并取得有效的安全技术证书和适装证书。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污染危害性货物主要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则中详细列明的物质。上述规则对载运不同性质和种类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结构与设备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所有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承运证书规定的货物。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船舶不具备载运条件时,码头、装卸站不能为其进行装卸作业。根据现有的管理规定,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物质必须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因此,码头、装卸站可根据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是否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确定是否进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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