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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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主旨

本条是关于防治船舶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污染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船舶有关的作业活动很多,本条采用列举法,列举需要加强管理的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根据本条规定,与污染危害有关的作业活动包括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这些作业一些与船舶直接相关,如船舶清舱、洗舱、修造、打捞、拆解等;另一些与进行作业的货物有关,如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等。长期的监管经验表明,这些作业如果疏于管理,容易造成污染危害;进行这些作业,需要周密的布置、合理的安排,采取有效的措施,并且由具有一定操作技能的人员完成。

“相关操作规程”是指主管机关、行业或企业制定的操作要求、指南或程序。各类作业有特定的设备、特殊的程序,经过长期实际的操作,成为业界认可的通用做法,得到行业的认可或承认,可以视为“相关操作规程”。如规范油轮和油码头油类作业的《国际油船和油码头安全指南》,是油船、油码头作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一些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自行制定操作规程,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一般不应低于行业的基本要求。有关作业操作规程制定后,应当严格遵守,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将其纳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接受审核和认证。

“必要的安全与防治污染的措施”主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批有关作业活动时认为需要采取的安全与防治污染的措施。由于各地的环境敏感程度不同,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海事管理机构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后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如船舶从事300吨及以上油类或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且不溶或微溶于水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采取围油栏布设或监护措施等,这些措施都有助于防止有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或一旦发生事故有利于应急,可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害。作业单位要将这些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纳入作业方案一并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本条第二款是对从事前款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与防治污染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上述船舶作业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污染危害风险,要求作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知识,如自我防护、应急能力、特种设备使用等。因此,从事这些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安全与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明。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由海事机构或者海事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

本条所述有关作业活动的人员不包括船员。船员的适任培训、特殊培训等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已有专门规定,船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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