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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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沿海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是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属政府职责中的公共安全范畴。船舶污染事故具有突发性强,蔓延性快、危害性大等特点,远离陆地,救援困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程度极高,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环境损失以及重大社会影响,常规手段和方法难以应对,因此必须建立起强大的海上污染应急能力,以有效应对船舶突发事件,全面降低船舶及其相关活动风险、减轻事故危害。加强安全工作,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加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国际公约对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和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也是上述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加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也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行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规划是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工作的基础和建设方案,制定应急能力规划,有助于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反应水平,保证应急能力建设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预测、应急能力现状分析、建设目标、规划原则、建设项目与系统、规划布局、建设主体、建设资金、建设周期、保障措施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第七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可见,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工作中有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又鉴于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规划内容多,建设周期长,需要动用众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涉及众多的中央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上至中央,下至地方,较为复杂,需要国家统一领导协调、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协同配合。因此,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包括中央政府层面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地方政府层面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作为我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主管机关,因此中央政府层面的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以使其规划层次性高,指导力强,强制性大。中央政府层面的应急能力规划由主要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目前,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交通运输部编制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已于200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建国以来编制的第一个国家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中长期规划,内容包括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总体规划。本规划是集布局规划、系统规划和建设规划为一体的综合性规划,空间布点上覆盖我国沿海,目标是以我国沿海和长江干线水域为重点,基本建立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具备快速反应能力的现代化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时间实施分近期(“十一五”期内)和远期(2020年内)两个阶段安排建设。此外,交通运输部已经先后在烟台、秦皇岛建设完成了两个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并建立了应急技术交流示范中心。两中心分别配置了卫星监视系统、监测系统、溢油清除控制系统,配备了先进的水面溢油回收船、性能多样的收油机、各种规格的围油栏、吸油材料、溢油存储设备等;并开展溢油监测和油指纹鉴定,以及海面溢油卫星遥感和航空遥感等工作。两中心的组建使我国在北方海区具备了中等规模的船舶溢油控制和清除能力,为我国船舶溢油应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保障。

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负责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因此,地方政府层面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是沿海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沿海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根据本地方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和应急能力现状等实际情况,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等,制定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部依照行业管理的职责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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