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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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畜禽结构各有差异,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权力。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它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这种行政性的监督检查,并不影响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监督检查是否执行了法定的义务。如果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义务的行为,将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是保障畜禽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要逐步实行市场准入措施,规定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畜禽产品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本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该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者应该遵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不得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应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相衔接,统筹规划,做好队伍、资源整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涉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力量和资源,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办法进行科学规划,防止和杜绝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检验检测参数指标、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要求相近的,鼓励实行资源整合和共享,合理进行检验检测分工。法律要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制定的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既可以对生产过程中的畜禽也可以对市场流通的畜禽产品进行抽查。凡没有畜禽产品质量监督行政职能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的变更,须经原制定计划的畜禽产品监督检查部门同意。按计划开展抽查工作,要求行政机关力避重复抽查,随意检查,提高检查的效率。同时要求抽查结果的公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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