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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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畜牧法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主旨

本条是关于畜禽遗传资源、种畜禽的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本法所称畜禽,在总则第二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这种规定有利于动态地把握畜禽的范围,有利于更清楚地划分畜禽与野生动物的界限,从而处理好本法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范围上的衔接。“卵子”,是指成熟的雌性生殖细胞。“蛋”,是指家禽所生的带有硬壳的卵。“胚胎”,是指由受精卵发育而成的初期发育的动物体。“精液”,是指由雄性生殖腺和附属腺所分泌的液体。“基因物质”,是指由生物体携带和传递遗传信息的物质载体。本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禽畜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种畜禽是畜牧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在现代科技条件下,种畜禽的优劣、余缺,不仅直接关系农民利益,影响畜禽产品的品质和产量,也关系到人类自身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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