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建设

生产能力超过社会需要,建成后不能发挥效益的同类项目的建设。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建设。

重复建设的表现是:

(1)从全国或一个行业、一个部门来说,生产能力超过社会需要,超过原材料可供量,产品长期没有销路,或已大量积压,却又在盲目建设同类企业。

(2)从全国看,生产能力虽有不足,生产中某些薄弱环节需要解决,但如果打破行业界限,开展专业化协作是完全可以解决的,然而为了追求“自成体系”,又建设新厂或车间,大大超过产品计划增长数,造成生产能力过剩。

重复建设的危害在于:

(1)国家资金分散使用,不能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

(2)不合理的投资结构造成不合理的企业结构,大型新建企业不是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而是按各地区、各部门自成体系的要求建设,使企业朝着更加分散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方向发展;

(3)不合理的企业结构阻碍技术进步,形成不合理的技术结构,导致不合理的产品结构

(4)优质名牌产品增长缓慢,而质次价高的产品却膨胀发展;

(5)严重浪费投资,大量产品积压,流动资金呆滞占用。

在中国,为防止和克服重复建设,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规定。主要措施是:

(1)制订长期计划,开展区域规划。按行业统一安排下达建设项目,力求避免兴建长线产品的工程项目,短线产品的工程项目也要按计划建设。

(2)促进生产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协作,加强资金管理。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都要列入国家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3)利用价格、利润、税收、信贷、利息等经济杠杆,鼓励并引导投资用于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工程项目,限制生产能力过剩或超越了国力可能的投资,必要时采取行政手段,从宏观经济效益出发,对重复建设实行关闭、停产等措施。

(4)加强经济预测,进行可行性研究,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同时,健全经济责任制,严肃基本建设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