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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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有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党的十七大要求“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了有效防止行政腐败、促进行政廉洁、提高行政效率,确保《程序规定》的落实,本条要求除了建立健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度之外,还应当自学接受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新闻舆论、人民群众等外部监督。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在我国,我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受它监督。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宪法依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通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开展执法检查;质询和询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二、政协的民主监督

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影响的政治性组织,发挥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基本职能。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其修正案,政协可通过批评和建议的方式发挥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来提高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有助于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克服以权谋私和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在我国,司法机关不对抽象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检查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查机关主要是对涉嫌犯罪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审判机关主要通过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主义,监督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被人们喻为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

四、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在我国,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拥有通过舆论等多种途径监督行政 机关的宪法权利。

新闻舆论的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的特点,能迅速聚焦社会注意力,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已成为现代社会监督权利的强有力手段,被一些法治国家誉为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种权力。通过新闻舆论的监督,可以使许多违法行为暴露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视野之中,不仅可以揭露违法行为,促使违法主题纠正违法行为,而且可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强化法制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在应当发挥舆论监督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即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命政协、司法机关、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时,不得拒绝,且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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