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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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内容如下:

责任追究机关按照下列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告诫、道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处理的,由本行政机关决定或者由任免机关决定:

(三)取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决定:

(四)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五)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责任追究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责任追究机关责任追究机关就是解决由谁来追究行政程序违法行为人的责任的问题,是责任追究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谁来追究责任涉及不同机关的权限,本条规定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责任追究机关。

二、确定责任追究机关的原则

(一)行政隶属关系。当政府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以及特别行为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本级政府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可以决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追究责任。

(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当政府工作部门、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为以及特别行为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以下几种机关有职权进行责任追究:第一,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等规定,本行政机关基于职责,有权决定本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处理措施;第二,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任免机关有权决定对其选任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采取处理措施;第三,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有权吊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证;第四,根据《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和人事任免机关有权依职权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方式。

(三)公务员管理权限。根据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所谓组织处理措施,即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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