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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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告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市场经济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和正常运转,本条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含义如下:

一、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对符合以下要件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体要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对象,也是本条规定涉嫌犯罪的主体要件。只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才能根据本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涉嫌犯罪,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其内容包括:一是行为程序违法,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以及做出特别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二是具体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种形式。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现实中,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

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贡。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与义务或者疏忽大意,不正确履行职责与义务。玩忽职守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责和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经常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具体表现为:一是不以职守为己任,

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二是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三是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四是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等。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相关材料、放纵违法行为、篡改结果等方式,违法牟取私利的行为,其本质在于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

(三)触犯刑法要件。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1997年《刑法》第八章、第九章规定了职务犯罪,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行为纳人了职务犯罪范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做出程序行为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属于触犯了刑法的涉嫌犯罪行为,必须苛以刑罚处理,而不能以罚代刑。

(四)后果要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程序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这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要件。只有根据《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为涉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不够严重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因果关系。职务违法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职务违法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所致,不存在必然联系的,不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是本条规定的依据,宗旨是为了在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之间建立良好的衔接协作关系,共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因此,在追究行政责任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一)涉嫌的含义。所谓涉嫌犯罪,是指追究责任的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根据所掌握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认定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对涉嫌犯罪的,追究机关应当进行移送,至于是否属于犯罪,则要由司法机关来最后判决。

(二)应当移送的含义。本条规定的移送,为必须移送,对于应当移送而不移送司法机关,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制裁的,应当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处理好刑事惩罚与行政处分之问的关系。根据先刑事、后行政的原则,责任追究机关一般应当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责任追究,这样能保证司法判决和行政处分决定的一致。但是,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也可以先行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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