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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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主旨

本条是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出示执法证件以及相对人应配合监督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一是执法程序的要求,表明代表国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可以及时表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三是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知情权的一种尊重。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遍制定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明确执法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

二、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法定的职责和权力。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自觉接受与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并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允许进入生产建设场所,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使监督检查人员尽可能掌握真实、客观的情况。

三、根据本条规定,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如果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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