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

水利事业行政管理的总称。包括国家与地方水法的制订与实施监督,国家与地方水利行政机构的设置,水利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制订与实施,水事纠纷的调解与裁决,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等。

中国历代政府组织治水事业,设置水官,主管水政。在《管子·度地》篇中已有“清为置水官,令司水者为吏”,任务是“行水道、城郭、堤川、沟池、官府、寺舍及州中当缮治者”。隋唐以后,历代一般都设水部(司),属工部为行政职能机构,负责政务;另设都水监负责堤防、运河施工和管理,为专业性的办事机构。宋以后在专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关系上,又多指命沿河地方官员兼管河务,明确地方对河道防洪必负的责任。这种水政体制沿袭到明清。中华民国时代在水利行政主管部内部也设有水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水利行政采取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水利部,行使水利行政管理的职责,各级地方政府也都设立水利厅(局)统一管理水利行政事务。以后中央和地方水利机构均有变化。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成立水利部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规划下,内河航运城镇供水和排水分别由交通和建设部门负责行政管理。中国水灾和旱灾频繁,水资源不足,不断加强水政工作至为重要。过去侧重于水利工程管理,80年代后期已向水资源全面综合管理发展。

世界各国水政体制十分复杂,大都采取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即对水灾防治、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实行统一立法、统一规划,而对具体的治理开发、运行管理和水资源保护措施,则由不同部门分别负责。80年代以来,在经济发达国家都十分注意强化法制,制定政策,以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程度和重视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