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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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主旨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性质、经费保障,以及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动态监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水土保持监测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1)水土保持监测是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手段。通过水土保持监测,可以准确掌握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分析和评价水土保持效果,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部署、规划布局、防治措施科学配置等提供科学依据;可以掌握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情况、防治成效,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提供重要依据;可以积累长期的监测数据和成果,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标准规范制定等提供可靠数据资料。(2)水土保持监测是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要基础。可以及时、准确掌握全国生态环境现状、变化和动态趋势,分析和评价重大生态工程成效,为国家制定生态建设宏观战略、调整总体部署、实施重大工程提供重要依据。(3)水土保持监测是国家保护水土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可以不断掌握水土资源状况、消长变化,为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发展格局与产业布局、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4)水土保持监测是社会公众了解、参与水土保持的重要基础。可以使公众及时了解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对生活环境的影响,满足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的提高。

二、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是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的,因此,水土保持监测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保障监测工作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水土保持规划,将监测网络运行经费、监测业务工作经费等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国财政体制分级负责的原则,中央财政应保障中央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主要包括水利部、长江黄河等七个流域机构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运行和工作经费,重点开展国家级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国家重大水土保持工程的监测,并对承担国家水土保持监测任务的地方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监测站点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此外,中央财政应加大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边远地区水土保持监测经费支持的力度。省级财政应保障省级、市级监测机构的运行和工作经费,以及监测站点的工作经费。

三、国家要加快完善监测网络建设,全面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1)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各级政府批准成立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即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监测中心站、省级监测总站、重点防治地区监测分站和监测站;二是根据监测任务需要,经科学论证,在全国各地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包括为国家提供基础数据的监测点、水土流失抽样调查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监测点等。目前,国家已实施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与信息系统一期、二期工程建设,在国家、流域、省、市层面建立了监测机构,在全国建设了75个综合监测站、738个监测点。这些站点是我国长期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基本站点。今后,还将依据水土保持监测规划和国家信息化规划,逐步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信息系统,提高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开展监测机构和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提升监测能力。(2)各级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社会需求,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掌握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预报,满足政府、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实现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的社会共享。对严重水土流失灾害性事件,应能迅急开展监测,为各级政府及时应对灾害,采取科学的处置措施提供支持。(3)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和成果要为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提供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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