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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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应当进行重点保护。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一般为植被良好、水土流失相对较轻区域,许多是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一般为水土流失严重、开展重点治理的区域,对当地和下游产生严重影响。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具有较为重要的水土保持功能,对国家或区域生态安全、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都具有重大影响。在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中央和地方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重点工程,进行预防保护和综合治理,其成果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需要严格保护。

二、一般生产建设项目在选址选线时应当避让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特别是涉及或影响到流域或区域生态安全、饮水安全、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等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从严控制,严格避让。对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民生工程、国防工程等在选址、选线时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应当依法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严格控制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工程永久或临时占地面积,加强工程管理,优化施工工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影响。如公路建设项目应提高桥梁、隧道比重,减少开挖、填筑工程量。在河谷狭窄地段,可适当降低路面两侧附属设施的标高。在填筑时尽量使用开挖的土石,以减少废弃的土石方量。缩短土石方的存放时间,将废弃土石方运至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外堆放。输变电工程可以通过优化塔体设计,采用全方位、高低腿的工艺,减少塔基土石方开挖的范围和数量,架设线路可以采用飞艇火箭筒等新工艺,减少对地表及植被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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