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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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主旨

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以及监督举报权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包括对现有的水土资源进行保护、对自身生产建设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进行预防和对已经产生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是全社会的普遍义务。水土资源是全民族共有、全社会受益的资源,是需要留给子孙后代永续利用的资源。因此,预防流失,保持水土,人人有责。第二,全社会都有治理水土流失义务。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水土流失,包括因自然因素形成的和历史上生产建设等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需要全社会承担治理的义务。第三,对于使用已存在或正在产生水土流失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在所使用土地上采取一定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使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使水土资源能够持续利用。第四,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对已经造成的水土流失有义务采取治理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水土资源是社会共有的财富,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发现有破坏水土资源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无论这种破坏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了自身利益,都有权利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形成保护水土资源的社会氛围。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主要包括: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违法开垦种植农作物,向江河、湖泊、水库等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随意取土、采石、挖砂等生产建设活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行为,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始施工,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就投入生产,以及本法规定的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要为举报创造条件,要向社会公告接受举报的单位电话、邮箱、收信地址等内容,举报电话要专人执守,要制定相应的举报处理工作制度,规范接受举报、检查核实、处理、反馈等一系列程序,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所举报问题的核实和处理结果。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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