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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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主旨

本条是关于集镇规划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从我国现有小城镇的形成和发展来看,多数小城镇是沿过境公路两边逐渐形成的。在这种情形下,过境公路既是交通要道,也是小城镇居民的主要街区道路,导致小城镇公路两侧商业贸易集中、行人密集、拉货车辆停滞、交通拥挤等混乱现象。这不仅降低了公路的通行能力,而且易诱发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部分乡镇政府热衷于发展“马路经济”,在公路两侧设置集贸市场、生产企业、居民建房,这样做可以减少乡镇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二是规划、工商、城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三是《公路法》对集镇控制区范围规定的比较原则,没有相应的执行程序和界定标准,实践中难以操作;四是部分建筑物沿公路修建的问题在规划环节已经出现,遗留到管理中所带来的拆迁成本和社会影响很大。基于以上原因,穿集镇公路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已成为困扰公路执法的“顽症”。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主要调整的是未形成集镇的零散建筑物,对于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现行控制距离是远远不够的。比如,在穿集镇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易形成贸易市场,这并不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有关规定,但贸易市场会产生大量人流,造成车辆在路边的乱停乱放;集镇距离公路太近且沿路对称设置,会增加交叉道口,降低车辆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系数,将会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三、“马路经济”作为特定时代的产物,其产生具有一定的背景和条件,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执政理念和群众生活观念都在逐步发生转变。如,《公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规定,协调过境公路与城镇内部交通结构的关系,根据公路的使用功能、性质和等级,结合小城镇发展规划,合理布设过境公路,尽量避免穿越镇区;在道路交通规划中,对既有过境公路可根据具体条件采取外迁过境公路、过境公路两侧设辅路、交叉口主道高架或下穿等不同方式,保证镇内交通与过境交通互不干扰。由此可见,在处理过境公路和小城镇协调的问题上,一方面要求小城镇与过境公路保持一定距离,让城镇建设尽量避免干扰过境交通,另一方面要求做好小城镇道路与过境公路路网的衔接工作,让过境公路最大限度的服务于小城镇经济发展,这也是创建“和谐社会”、做好“三个服务”的具体体现。

四、《公路法》第十八条提出了集镇规划控制区的概念,但规定比较原则,主要考虑到法律规定不宜过细,对于控制距离的具体要求,拟在配套行政法规中予以明确。据此,本条例在细化《公路法》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的标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公路沿线城镇规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公路法》第十八条和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得批准不符合有关控制距离要求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土地使用许可。同时,应当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建设的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不得再沿公路平行扩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沿公路两侧设置必要的隔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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