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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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关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管理。本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二是因公路保护需要,即公路防护、养护等公路保护需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受上述限制。此外,根据《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需要指出的是,建筑控制区仅对上述建筑活动进行控制,不影响沿线群众进行的其他活动,如耕种、日常通行等。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中,有个问题是不容回避的,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可否设立广告等非公路标志。根据《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属于禁止行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属于许可行为。如果将广告等非公路标志归为地面构筑物的范畴,则禁止设立;如果归为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范畴,则经依法许可允许设立。从各地执行情况看,如福建、甘肃、宁夏、黑龙江等省份出台的有关管理规定均将广告等非公路标志归为设施的范畴,设定为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项目,这种做法比较符合公路管理实际。理由如下:

(一)公路用地与公路的距离比建筑控制区与公路的距离要近。根据《公路法》规定,经依法许可同意可以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这主要考虑到《公路法》起草时,当时社会上流行着“马路经济”的热潮,导致公路沿线商业标志林立,这些标志多为中小型标志,结构简单,造价低。为了满足这部分特殊群体对公路使用的特殊需求,在不影响公路畅通的前提下,通过办理许可手续,允许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但近年来,非公路标志在结构上追求大型化,整体高度一般在18米左右,版面面积可达100平方米。考虑到重量、抗风能力等因素,可能影响公路附近土地的地质结构,进而对公路和交通安全造成潜在危险。在确保大型非公路标志使用效果的前提下,将其设置在远离公路且地势开阔的建筑控制区内,则更为合理。如果公路建筑控制区禁止设置,将导致实践中大量的非公路标志涌向公路两侧。

(二)不违背设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初衷。第一,不会形成街道化,影响行车安全。设立建筑控制区主要针对建筑物而言的,比如公路控制区内存在建筑物,必然产生人流和车流出入公路,与公路逐渐形成平面交叉,交叉道口过多,一方面需要增加管理和维护成本,另一方面必然降低公路的通行能力,因此,公路建筑控制区对建筑物是绝对禁止的。而非公路标志属于特殊的构造物,对整个公路运行系统而言,相对独立,不会产生人流和车流,对公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也影响甚微。第二,可以避免影响行车视距。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尽量选择视野开阔的地段设置非公路标志,能够有效避免对行车视距的干扰。退一步说,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也面临同样问题,二者相比,在建筑控制区设置非公路标志对行车视距影响更小,而且选择设置的空间也更为广阔。第三,可以避免对公路扩建产生影响。在控制区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还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节约国家有限的公路建设资金。但非公路标志并非永久性设施,只是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如果在行政许可时,结合公路改、扩建规划,合理确定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年限,并明确达到许可年限即做拆除处理,则可以避免与公路建设用地的冲突。

因此,经过有关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可以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等非公路标志,这不仅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也符合公路管理实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管理,不仅要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依法许可、总量控制的原则,还要符合安全、规范、协调、美观、节约用地的要求。对此,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要制定相关配套规章,进一步规范公路两侧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管理。

二、关于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由于历史的原因,公路两侧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些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多或少会影响公路运行安全。但考虑到现实情况和执行成本问题,本条例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处置,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

(一)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后,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土地用途将根据有关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应当遵守这些限制条件,不得扩建。

(二)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是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牺牲了公民、组织的个体利益而给予利益受到特定损害的公民、组织的一种经济上的弥补。为保障公路安全而拆除沿线既有的合法建筑物和构筑物,会对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补偿原则。这一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和精神是一致的。需要指出的是,公路保护需要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新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公路保护需要除外)属于违法建筑,其建筑者、构筑者违法在先,不受法律保护,不应给予补偿,而且根据《公路法》规定,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相应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负担。

三、关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考虑到交通安全等因素,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称控制区内和控制区外是以建筑物滴水线为界定标准的,也就是说即使建筑物的地基部分在建筑控制区外缘以外,但建筑物的垂直投影在建筑控制区外缘以内,就适用于本条第一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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