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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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見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义务。对登记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向社会或者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对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的要求。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不仅可能侵犯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隐私,还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甚至泄露国家秘密,会给权利人及相关人员造成损害。本条是对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对应罚则。

本条包括两类违法行为:一是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二是利用不动产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违法主体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规定这两类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民事责任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行政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等特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该行政责任只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工作人员。

三是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迸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所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登记信息的都构成犯罪,只有侵犯商业秘密和泄露国家秘密的,才可能构成犯罪,才追究刑事责任。该刑事责任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该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二是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序典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关于量刑标准,《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看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

该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这类犯罪属于渎职罪。但《刑法》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涯解为应比照从轻,此类行为主体构成的犯罪不属于渎职罪。二是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三是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泄露国家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关于量刑标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立案标准规定如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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