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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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理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不动产登记人员是指直接从事不动产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由于不动产登记是非常专业的活动且涉及的是不动产权利,价值巨大,为了确保登记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有效地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效率,各国都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因此,《条例》对登记人员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要求从事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保障登记人员具备开展不动产登记的基本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也强调登记机构对登记人员的后续培训教育,保证登记人员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的需求。对于登记人员的资格管理、考核培训等具体内容,还需要通过出台专门的配套规章予以规定。《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的意义

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是完善登记制度的关键环节。不动产登记作为保障不动产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意义及功能是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的。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管理,可以确保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具有足够的知识水平、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专业精神。这样才能保证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从而维护登记的效力,最终实现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效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是提升登记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不动产登记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都比较强的工作,从事不动产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法律、经济、不动产、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核、登簿等工作,对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意识要求更高。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对登记业务人员提出岗位要求,完善登记人员考核制度,加强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有利于增强登记人员的学习主动性和实效性,能够有效提升不动产登记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是保证登记质量、减少登记差错的必然要求。不动产登记涉及权利人的重大利益,往往差之毫厘、谬以千里。通过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明确界定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技能提升体系,有利于发挥登记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减少主观任意性,提高登记人员的责任心,促使其依法依规履职,减少登记错误,保证登记质量,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高质、高效运行,从而增强登记公信力,有效维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益。

二、《条例》出台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的情况

《条例》颁布以前,各类不动产登记中,土地、房屋、海域登记规定了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实践中,海域使用权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尚未正式实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房屋登记官制度实施顺利,制度比较成熟。

土地登记采取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领域开展登记人员考试上岗制度较早。1996年10月30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996]国土(籍)字第190号],出台了《土地登记持证上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土地登记人员必须具备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的理论与方法、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规定《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是土地登记人员上岗资格的凭证,凡参加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200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4号),进一步完善了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再次明确规定了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土地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已有95110人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一支基本能够满足当前工作需要的土地登记队伍逐步建立起来。

房屋登记采取房屋登记官制度《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人员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第六条规定:“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滁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课莸羌巧蠛斯ぷ鞯娜嗽保Φ比〉霉裨航ㄉ柚鞴懿棵虐浞⒌姆课莸羌巧细谥な椋种ど细凇!?00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下发了《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试行)的通知》(建房〔2009〕61号),明确规定“在房屋登记机构从事初审、复审、终审等具有房屋登记审核性质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或确认,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后,成为房屋登记官,方可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从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这些规定,在房屋登记领域开了“登记官”制度的先河,建立并实施了房屋登记官制度。据统计,截至2014年,全国已有29487人取得房屋登记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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