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即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整改各种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针对建设行业的特点和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本条要求施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在本单位实施的具体执行者。本条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作了规定: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预防为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的要求,深入现场,掌握情况,准确地发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首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熟悉安全专业的基本知识,熟悉生产流程、操作方法,熟悉本单位职工的实际情况。其次,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往往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对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要求安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发现安全事故后,及时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的继续扩大,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由于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还应当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隐患。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于保证安全生产有着重要作用,作业人员必须遵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是酿成事故的最大隐患,特别是在施工工期紧、任务重时,往往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于不顾,盲目蛮干。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情况,要立即制止。

三、对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本条规定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必须设置2—3名专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照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条例实施后,建设部将会同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建筑工程和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铁道工程等不同工程施工的特点,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