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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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工程建设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参与建设活动主体众多,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主要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但与施工活动密切相关的单位却不少,它们的活动都影响着施工安全。如建设单位在整个建设工程中起主导作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相应资金等等,建设单位的行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为施工提供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出租单位等,它们的活动都是围绕工程建设进行的,都对施工安全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所有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二、本条明确了参与工程建设活动主体的义务,就是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本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这些都是所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所必须遵守的,条例其他条款规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也都是指这个范围。

三、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众多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1.建设单位: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人,也就是“业主”。

2.勘察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单位。

3.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单位。

4.施工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

5.工程监理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的单位。

6.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指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单位等。

各参与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必须承担责任,并分别在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各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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