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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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时,必须报送安全施工措施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施工许可证制度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施工许可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其目的是通过对工程项目所应当具备条件的审查,以避免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盲目开工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社会财富的浪费,保证工程开工后的顺利建设。

《建筑法》第八条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项规定: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是工程施工中,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施、驾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编制安全施工措施的要求是:

1.要在工程开工前编制,主要是考虑到各项安全措施要有一个充裕的准备时间,从而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还会随着工程的变化等不断更新完善。

2.要有针对性,每项建设工程都是不同的,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因此,安全措施必须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场地环境、施工条件等具体情况以及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件、措施资料。一般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设置)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名册、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名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报送的安全生产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是否有安全措施进行审查,没有安全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还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开工报告制度是在1982年以前由原国家建委开始实行的,1982 年以后由国家计委继续实行。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情况;(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现象,建筑法规定了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对于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备案的时间要求: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

2.报送备案的内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具体要求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要求相同。

3.报送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是指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部门,相关的专业建设工程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应当报送相关的专业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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