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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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由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现场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施,因此,对于安装、拆卸这些机械、设施的单位,条例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科学的拆装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是保证安全的前提,因此在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先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如果没有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或者虽然编制了拆装方案、指定了安全施工措施,但是不能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都应当属于本条所说的违法行为。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根据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首先,监督的主体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其次,监督的方式应当是现场监督。违反了这两个方面要求的,都构成本条所说的违法行为。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自检合格证明是表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凭证。自检合格证明是出具给施工单位的,从表面上看,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只是安装、拆卸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但是从国家进行安全管理的角度上来看,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都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因此为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有必要对各建设活动主体之间的活动,加以行政管理上的义务,因此,如果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完成安装、拆卸以后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也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承担着安装完毕后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责任。这种义务不仅仅是对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而且是对国家承担的一种行政管理上的义务。理由在上面已经论述。安全使用说明必须是以施工单位可以理解的方式,明确的、具体的进行。移交手续必须经双方签字确认。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然后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这里对于法律行政处罚的确定没有把发生安全事故作为一个处罚幅度的确定依据。实际上,情节严重应当是包含了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但是又并不局限于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一般违法行为,是给予一定数额金钱的财产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是给予行为罚和资格罚,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

(二)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本条规定的有些违法行为实际上是国家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赋予了行政管理上的义务,从而使得当事人的民事义务同时也是对国家承担的行政法上的义务,因此,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也是民事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刑法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都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按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断定,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法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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