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因此,对于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需要查验的是是否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查验了这些证件的,就不构成本项所称的违法行为。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因此,对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施工单位不仅要验收,而且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来验收。否则都是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如果没有按照这一要求进行检验,将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因此,如果施工单位委托了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当然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以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为前提,如果施工单位尽了合理的注意而被欺骗,不应当承担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依照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只要施工单位缺少编制本项列举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三个中的一个,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施工单位不仅仅是要编制,措施和方案,还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如果没有这些内容和程序,同样也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依照刑法的这两条规定,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要件的,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施工单位的上述行为给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有可能造成损害,这时,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