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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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内容如下: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

主旨

本条是对大、中城市饮食服务企业和其他民用炉灶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的制约,我国大、中城市的大气污染仍然以煤烟型为主。而以煤炭为能源的设施中,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和民用的炉灶占了很大的一部分。本条的规定就是针对上述情形作出的。

一、对饮食服务企业的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根据这一规定:

1.本款规定仅适用于大、中城市。这里所说的大、中城市是指符合《城市规划法》规定要件的城市。《城市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

2.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企业,即从事饮食行业或者其他服务行业的企业。工业企业和个人都不适用本条规定。

3.考虑到我国大城市和中等城市数量较多,各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大气环境污染状况差别较大,如果在法律中直接规定各大、中城市一律要在一个统一的期限内使所有的饮食服务企业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执行起来可能有较大的难度,实际上也很难做到。因此,法律将这一问题的决定权交给了各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各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要求有关饮食服务企业在规划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当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这一职责,在充分考虑本地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大气环境污染程度的前提下,本着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环境的精神,尽快制定相应的规划,实现上述目标。

4.本条规定的清洁能源,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以及其他对大气环境没有污染或者污染很少的能源。

二、对民用炉灶的要求

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根据这一规定:

1.本条规定只适用于大、中城市市区,城市郊区不适用本条规定。

2.适用本条规定的大、中城市不包括那些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这是因为本条规定中,允许民用炉灶使用固硫型煤,而煤正是法律规定的高污染燃料中的一种。如果该城市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那么,在该区域内,煤就不再允许使用。因此,为了避免法条之间的冲突,本条规定只有那些未划定或者无权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才应当要求市区内的民用炉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至于那些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城市,这一问题已经通过划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得到了解决。

3.本条规定只适用于民用炉灶,工业炉灶不在本条规定适用范围之列。

4.我国各大、中城市人口集中,民用炉灶数量大而分散,长期使用煤炭作为主要能源,对大气环境尤其是冬季的大气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这一点在有冬季供暖任务的北方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用于民用煤炭消耗约为2.3亿吨,其中蜂窝煤不足4000万吨,80%的为原煤散烧。因此,对这些地方的民用炉灶加以控制是完全必要的。最终的解决方案是要尽可能减少民用炉灶的数量,实现统一供热,并采用清洁能源。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都还不能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在现有条件下,一律禁止民用炉灶使用煤炭作为能源是不现实的。因此,本条规定,民用炉灶可以使用煤炭,但是不能直接燃用原煤,而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固硫型煤,以尽可能减少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这也是对民用炉灶实施的过渡性替代方案。当然,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是最终的出路。《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到2000年,大、中城市要实现市区内民用炉灶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目前,全国有109个城市制定了规划,采取各种方法逐步停止原煤散烧。这里所说的“固硫型煤”,是指用煤粉、煤泥、焦粉压制而成的快状燃料。这种燃料在压制过程前添加了粘结剂(提高型煤的强度)、固硫剂(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助燃剂(提高热值和燃烧效率),以提高煤炭的利用率,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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