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制

中华民国地方自治团体与行政组织制度。初无全国统一制度。1921年前后为市制勃兴时期,除广东省公布了《广州市暂行条例》和南方联省自治省份所颁省宪中均有关于市制的规定外,北洋政府还公布了《市自治制》,规定市为自治团体,具有法人地位。以首都、省会、商埠、县治城厢及满万人的城镇为区域,分特别市和普通市两种,前者相当于县,后者隶属于县。北洋政府虽公布了《市自治制》,但实际施行不过一二市。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有了统一制度。1930年5月20日颁布《市组织法》,规定市为地方行政组织兼自治团体,废特别市名称,改分为直隶于行政院和隶属于省两种,分别与省和县相当。市设参议会为立法机关,由市民选举参议员组成,但除北平(今北京)市外,其他实际未设。又设市长一人,院辖市市长简任,省辖市市长简任或荐任。各设秘书处及社会、警察、财政、工务等局(首都和省政府所在市不设警察局,其事务分别由首都警察厅及省会警察局办理)。又设市政会议,以市长、参事、局长、科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并任主席。市划分为区、坊、闾、邻。1943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市组织法》,设市条件放宽至人口十万以上即可设市,并改闾邻制为保甲制度,停止治安机关兼办自治。此制延至1949年,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垮台而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