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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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主旨

本条是对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如实申报、接受查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这是本条对进出境物品所有人规定的法定义务。本条的规定比较原则,海关总署制定了具体的监管办法。比如,(一)对于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海关总署规定:(1)进出境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查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2)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红色通道”又称“申报”通道,“绿色通道”又称“无申报”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3)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4)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者出境。(5)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6)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7)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他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8)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9)旅客应在行李物品监管期限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二)对于进出境的个人邮递物品,应当由设有海关的邮局负责交海关查验。但是从设有海关地方寄出的个人邮递物品,可以由寄件人向驻邮局的海关申报交验,办理出境手续。进出境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

二、海关施加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对进出境物品,海关可以施加封志,以保持进出境物品的确定状态,有效实现海关的监管职能。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擅自开启或损毁海关封志的,是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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