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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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主旨

本条是对进出境地点作出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了保证海关对进出境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必须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无论是采用水上运输工具、陆路运输工具还是实行空中运输,以及运用这些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物品,都必须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有强制力的、普遍执行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纳入海关实际监管的轨道,所以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不得自行决定在设关地点以外的地方进境或者出境,更不允许绕开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逃避或者违抗海关的监管。实际上,规定进境或者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这是体现了国家的主权,是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需要,也是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严格限制了对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行为和可能性。

设立海关的地点,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界定的,就是指设立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实际上就是国家设有海关,并定有实行海关监管的地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就必须在该处接受海关监管。

对于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海关法作出了特别规定,也就是这种进出境仍然要依法进行,不允许随意地进出。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为,这种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需通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是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这是法定的权限,也是很严格的权限,不是按法定权限决定的进出境地点是非法的。通过依法批准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仍然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也就是依法接受海关的监管,仍在海关监管范围之内,并不因为是临时进境或者出境,不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而可以不接受海关的监管。海关法在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正是为了防止以临时进境或者出境为借口,逃避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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