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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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主旨

本条是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报关资格作出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海关监管中,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境或者出境的手续。本条所规定的是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纳税手续,它们与运输工具报关有所区别,下面解释本条的内容。

进出口货物是带有贸易性,应当由掌握提货单或者装货单的货物所有人即货主,按海关规定填具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填报的事项除运输单证中已列出的外,还应根据商业单证填报货物的发票或合同价格、原产地、具体品名、税则号列和成交价格等,以便海关作为对货物查验、归类、核收关税等方面的依据,因此上述填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否则便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报关者,进出口货物的货主在海关法称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当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并不都是真正的货主,但是他在法律上是以货主的面目出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但在海关法中也不是一律要求都是由其自己直接办理报关手续,因为这是有实际困难的,尤其是在现代的商事活动中不应要求都由进出口商自行办理报关手续。所以海关法又规定,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这实际上就是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可以由货主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而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是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这里讲的报关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它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取得报关的合法资格。在现代海关制度中,专业报关企业受到鼓励、支持,因为这种报关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进报关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

关于进出境物品的报关,由于它是非贸易性的,所以规定可以由这些物品的所有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但不要求这个代理人必须是报关企业,其他的个人也可以作为其代理人,只要是由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委托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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