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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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的体制、海关的设置、海关执法的独立性作出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这一条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海关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垂直的领导关系,这是符合海关基本性质的,也能适应海关实现其基本职能在组织体系上的要求。

首先,由海关法确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作为中国政府的一个法定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海关,也就是海关总署为中国海关的最高管理机关,是中国海关的首脑机关。这样在海关法中确定了海关总署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中国海关所实行的垂直领导体制,建立了海关总署与全国海关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是统一的,指挥是统一的,适应了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第二,海关的设置。在海关法中确定设立海关的原则:一是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海关,适应了对外开放的需要,对外开放的口岸包括沿海港口,与海洋相通的江河港口,与邻国交界或者相通的江河港口,边境火车站和国际联通火车站,航空港,陆地边境上的公路车站或其他国界孔道等;二是在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这是根据海关监管业务的状况来决定的,不是对外开放的口岸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城市、地区也可设立海关。在过去,曾一度将沿海口岸设立的海关称为“海关”,而将在内陆地区设立的海关称为是“关”,现在已不这样区分,而一律称为海关。截止1999年底,全国共设有海关342个。

第三,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这是海关设置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确立海关的垂直领导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表明海关的设立是根据海关对进出关境实施监督管理的需要决定的,不是按某一级的行政区划逐个地设立,也就是将设不设海关与行政区划分开,这是符合海关的性质和职能需要的。海关的隶属关系是垂直的,自成系统,并不是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的地区来领导,这也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有助于海关自身形成法定的隶属关系,也有助于正确处理海关与所在地方的关系,因为有法可依,避免在隶属关系方面的混乱。

第四,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这项规定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海关执法具有独立性,目的是不受干扰地公正执法,同时这也是对海关提出了严肃要求,就是必须依法办事,履行职责,独立地承担责任。所称独立行使职权,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地执行法律,不能怠于职守,也不得滥用职权;二是独立行使职权,是指有执法的独立性,独立地对法律负责,独立地、不受牵制地完成海关监管任务。至于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依法建立的垂直领导体制,依法接受领导与监督的关系,依法服从海关总署的管理并不矛盾,并且为了保障海关执法的独立性,因而在海关法中明确规定海关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接受海关总署的领导,同时由海关总署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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