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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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海关内部负责审单、查验、放行、稽查和调查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主旨

本条是对海关内部有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海关工作与货物、物品和钱款的接触比较频繁,海关人员的权力也比较重大,近年来又不断地出问题。所以本条强调其内部职责分工应明确具体,相关关键岗位应相互分离并相互制约。本条列举了五个关键岗位,还有未在法上列明的,由海关总署规定。在我国,有许多行业有这样的情况,如会计,历来的传统和我国相关法律都明确,管钱管物的不管记帐,记帐的不直接管钱管物,防止相关人员利用钱帐不分作弊。本条是这次修订海关法新增的条款,就是试图从岗位职责分工上防止作弊的机会,使有关海关工作制度更加严密,形成有效监督的内部机制。本条列举了五个海关工作的不同环节中的不同岗位,明确其权限应清楚,相互分离并相互制约。所谓接单,是指接受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审单是指审查进出口报关单及其所附单据、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接单和审单分为不同的岗位,有利于防止串通作弊,查验是指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查验,进行查验的工作人员应与接单、审单的工作岗位分开。征税是另一个环节,也单独作为一个岗位来设置,征税的人不接单、审单和查验。稽查是指事后的复查、复验和核查,也作为一个单列的工作岗位。本条所提出的要求是这些岗位的职责权限应明确,相互分离和制约。不能搞一人海关,一个人从接单审单、查验征税到稽查都全包了,这样显然容易作弊。我国海关总署要制定有关这些岗位的责任制方面的规定,并尽量努力使这些岗位能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从事权上限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当然,也首先对各级海关关长的权力要有制约,在相应岗位的责任制和专人负责制度完善之后,尽量防止海关关长一人说了算、一票否决制导致个人专权失去制约,海关关长主要应起领导、批准和监督的作用,依法履行职责。相应负责的岗位工作人员就自己承担的职责既负法律责任,也向海关关长汇报,形成一套完整的执法反馈机制。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相结合,共同地执行好我国有关法律,特别是海关法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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