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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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对规划审批机关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按照本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如果规划审批机关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规划审批机关有本条所列违法审批行为的,应当对该审批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具体给予哪种行政处分,可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做出。本条规定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是规划审批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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