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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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性国家专业银行。总行设在北京。

沿革

1953年,中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国家用于基本建设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度增加。为了保证及时供应资金,监督合理使用,1954年9月,政务院第224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正式开业,成为中国基本建设领域的拨款、贷款和结算中心。主要任务是:集中办理国家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拨款,以及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的监督拨付;对国营及地方国营施工企业发放短期贷款;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拨款的结算业务;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专款专用,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资金运用、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以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1958年,为了充分发挥建设银行的作用,国家又赋予它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施工企业财务预决算的职能。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来,建设银行工作在改革开放中得到了发展。除了继续管理国家预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质勘探拨款和施工企业财务等业务外,还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出现的新变化,广泛吸收企业存款,开办居民储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开办国际金融业务,使建设银行信贷业务得到迅速发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已从单一管理国家建设资金,办理拨款监督的专业银行,逐步发展成为以办理固定资产投资为主的,既管理国家财政建设投资,又经营银行业务;既经营国内资金,又办理国际业务的综合性国家专业银行。

职能

建设银行具有财政、银行双重职能。除了管理国家财政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资金外,根据财政部的委托还代行部分财政职能,主要有:负责审批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建筑业(包括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的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负责审查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负责拟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建筑业有关财务制度,并实施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其银行业务包括存款、放款、汇兑、结算、债券、租赁、担保、委托、信托等各项现代银行业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内设若干职能部门,分别管理上述各项业务。此外还有中国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研究所等 6个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置分行,各地市设置中心支行,各县(区)设置支行,在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设有专业支行。